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与胡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胡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商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鼓楼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喜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华,该行职工。被告胡生,男,农民,现住赤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与被告胡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胡生已经归还全部欠款,本案诉争已解决,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凤麟审 判 员  古晓爱人民陪审员  曹克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贾 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