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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姚建新与翁荔、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荔,姚建新,朱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建新。原审被告朱健。上诉人翁荔因与被上诉人姚建新及原审被告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翁荔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翁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审 判 员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