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41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连叶、祝科学、侯庆运、朱先超、王晓梅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连叶、祝科学、侯庆运、朱先超、王晓梅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张连叶(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05264325)、祝科学(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30820003X)、侯庆运(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006265013)、朱先超(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310173017)、王晓梅(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50925004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