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潘小艳与严兵、孔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艳,严兵,孔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潘小艳。委托代理人蒋爱民。被执行人严兵。被执行人孔小林。本院在执行潘小艳与严兵、孔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潘小艳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