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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潘小艳与严兵、孔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艳,严兵,孔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潘小艳。委托代理人蒋爱民。被执行人严兵。被执行人孔小林。本院在执行潘小艳与严兵、孔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潘小艳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