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健、龚保峰与龚保峰、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健,龚保峰,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吕健。被告:龚保峰。被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宝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健诉被告龚保峰、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金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