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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8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春,叙永县叙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4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正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