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10号。负责人:李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728号。法定代表人:谭建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集中发展区B区。法定代表人:李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彭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园9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西航港开发区空港二路869号。法定代表人谭建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大洪山。法定代表人苟兴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解除本院以(2014)德民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人银行存款58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8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国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顺祥(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