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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万军与重庆市万州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军,重庆市万州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军,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发,执行董事。上诉人万军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8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军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军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长城代理审判员  熊德才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