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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