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