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熊吉兰与胡志均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732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2日。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国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铭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