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王天喜、董海军、杜振江、杜春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王天喜,董海军,杜振江,杜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村。负责人阎秀霞,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王天喜,男,汉族,1972年3月31日生。被执行人董海军,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杜振江,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杜春江,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王天喜、董海军、杜振江、杜春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天喜、董海军、杜振江、杜春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天喜、董海军、杜振江、杜春江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天喜、董海军、杜振江、杜春江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天喜、董海军、杜振江、杜春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靳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