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涿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涿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姚某。被告李某,成年。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双方结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吵架。2006年被告离家出走,女儿跟原告生活。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7月26日生一女孩姚某甲,现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于2007年11月离开原告家中,至今未归。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原告提供的涿州市义和庄乡丰元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婚姻证明,庭审笔录入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于2007年11月份离开原告家中,至今未归,双方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姚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保持现状较为适宜。另因原告主张抚养费过高,本院酌定每月2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女姚某甲(2005年7月26日生)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小孩抚育费2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晓凤审 判 员  赵 芳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轶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