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焦某甲与焦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甲,焦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焦某甲,农民。被告:焦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甲与被告焦某乙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焦某甲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