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董成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法定代表人周亚青,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瀍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锦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3068558元及违约金(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周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