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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潘武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潘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武海,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潘武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潘武海的房产(位于北仑区新碶港湾人家3幢汽027,205室)已由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潘武海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告知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告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