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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祁执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渠秀宝、渠传良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渠秀宝,渠传良,渠丕霏,杨文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祁执字第212-4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学斌,理事长。被执行人:渠秀宝。被执行人:渠传良。被执行人:渠丕霏。被执行人:杨文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渠丕霏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渠丕霏所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074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孟辉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