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时健与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健,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时健,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年永,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时健因与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时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时健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健负担。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