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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桂彬与杨金强、陵县现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彬,杨金强,陵县现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杨桂彬,个体。委托代理人:姚金英,退休公务员。被告:杨金强,司机。被告:陵县现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南外环路中段路北。负责人:李强,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新湖北路。负责人:杜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新亮,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杨金强、陵县现代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桂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70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金强、现代运输公司缺席无答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德州市分公司)辩称:1、投保人至今对该事故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对事故的性质、原因及原告损失进行调查核实。2、对原告无法确定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22时0分,被告杨金强驾驶鲁N×××××/鲁N×××××挂号车沿海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骅港志远汽修门前时,因变更车道,与后方顺向行驶的原告杨桂彬驾驶的津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处理认定:杨金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桂彬无事故责任。另查:原告杨桂彬驾驶的津A×××××号小型普通客车系自己所有。被告杨金强驾驶的鲁N×××××/鲁N×××××挂号车登记车主系被告现代运输公司,被告杨金强系被告现代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鲁N×××××/鲁N×××××挂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德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主、挂各500000��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杨桂彬损失如下:原告:1、杨桂彬的医疗检查费240元,证据是渤海新区人民医院的门诊收费票据。2、津A×××××号车损179510元,证据是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结论书。3、车损鉴定费4790元,证据是票据。4、施救费500元,证据是票据。本院认为:上述原告杨桂彬损失185040元,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德州市分公司在鲁N×××××/鲁N×××××挂号车所投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付医疗费240元;财产赔偿限额项下赔付车损179510元中的2000元。原告杨桂彬的其余损失182800元,由被告鲁N×××××/鲁N×××××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100%)赔付182800元。被告人保财险德州市分公司共赔付原告杨桂彬损失185040元。被告杨金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代运输公司不再履行赔偿责任。被告杨金强、现代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杨桂彬损失185040元。上列应给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