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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倪永生与启东市近海镇人民政府、启东市水务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永生,启东市近海镇人民政府,启东市水务局,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0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永生。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凯辉鱼粉加工厂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近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近海镇。法定代表人姚赛花,镇长。委托代理人陆炜花,上海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水务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东洲新村46号。法定代表人顾冲,局长。委托代理人钱嘉慧,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建英,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26号银洲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张天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顺意,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倪永生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近海镇人民政府、启东市水务局、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永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永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永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7700元,由上诉人倪永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