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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某、黄某某与贾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黄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172号原告宋某,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白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黄某某,女,2004年2月24日出生,白族,学生,住贵州省纳雍县。法定代理人宋某(黄某某之母),女,职业不详,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贾某某,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黄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贾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自2011年起一直居住在重庆市渝北区,因此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贾志伟死亡时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贾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贾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