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官玲与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官玲,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刚,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官玲申请执行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现已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