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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宏洋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PT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亚洲有限公司、汇丰保险(新加波)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洋国际有限公司,PT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亚洲有限公司,汇丰保险(新加波)有限公司

案由

共同海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325号原告:宏洋国际有限公司(HongYangInternationalLimited)。被告:PT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亚洲有限公司(PT.TpcoPanPanAsia)。被告:汇丰保险(新加波)有限公司(HsbcInsuranceSingaporePteLimited)。原告宏洋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PT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亚洲有限公司、汇丰保险(新加波)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曹克、张俊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变更为由审判员杨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裴大明、胡英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洋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PT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亚洲有限公司、汇丰保险(新加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裴大明代理审判员  胡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