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宏洋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PT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亚洲有限公司、汇丰保险(新加波)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洋国际有限公司,PT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亚洲有限公司,汇丰保险(新加波)有限公司
案由
共同海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325号原告:宏洋国际有限公司(HongYangInternationalLimited)。被告:PT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亚洲有限公司(PT.TpcoPanPanAsia)。被告:汇丰保险(新加波)有限公司(HsbcInsuranceSingaporePteLimited)。原告宏洋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PT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亚洲有限公司、汇丰保险(新加波)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曹克、张俊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变更为由审判员杨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裴大明、胡英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洋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PT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亚洲有限公司、汇丰保险(新加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裴大明代理审判员 胡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