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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喜山与被告乾安县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喜山,乾安县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杜喜山,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凤录,吉林省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乾安县医院,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41284XXXX1。法定代表人刘建军,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兵,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朱彦刚,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喜山与被告乾安县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喜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喜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4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42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3420元。审 判 长  张永民审 判 员  查 多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