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喜山与被告乾安县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喜山,乾安县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杜喜山,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凤录,吉林省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乾安县医院,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41284XXXX1。法定代表人刘建军,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兵,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朱彦刚,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喜山与被告乾安县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喜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喜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4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42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3420元。审 判 长 张永民审 判 员 查 多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