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艾布斯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艾布斯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广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428号之一原告东莞市艾布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林敬波,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六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孙广玉。被告孙广玉,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艾布斯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盈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孙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铮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凤好徐嘉茹(代)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