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石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