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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进军与西安市灞桥区庆华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进军,西安市灞桥区庆华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进军,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来国刚,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庆华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堡朝阳厂内。法定代表人段洁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毅,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进军、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庆华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089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进军的委托代理人来国刚,上诉人庆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毅、苏小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张进军已预交60765元、庆华公司已预交60765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马延萍审 判 员  田丽娟代理审判员  徐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