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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向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向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