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向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向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