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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与孙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孙占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274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地址:农安县开安镇新刘家街道。法定代表人:刘俊民。被申请人:孙占林,现住农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刘家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22日发出(2015)农民督字第27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孙占林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孙占林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对借款合同及债务数额均无异议,仅提出该笔借款不是本人用的,因此被申请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