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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诸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德阳与李红霓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阳,李红霓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商初字第12号原告:李德阳。被告:李红霓。原告李德阳诉被告李红霓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德阳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李德阳负担。审判员  于新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隋依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