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诸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德阳与李红霓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阳,李红霓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商初字第12号原告:李德阳。被告:李红霓。原告李德阳诉被告李红霓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德阳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李德阳负担。审判员 于新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隋依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