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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熊娟等与罗梦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娟,熊科学,罗梦姣,田国强,浏阳市嗣同路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516号申请执行人熊娟。申请执行人熊科学。被执行人罗梦姣。被执行人田国强。被执行人浏阳市嗣同路小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娟、熊科学与被执行人罗梦姣、田国强、浏阳市嗣同路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浏阳市嗣同路小学已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罗梦姣、田国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娟、熊科学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未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