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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苑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2785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刘俊才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785号申请执行人苑顺利,农民。被执行人高志军,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吕云飞,农民。本院在执行苑顺利申请执行高志军、吕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