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付灿军申请执行杨爱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灿军,杨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付灿军,男,汉族,1955年10月30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杨爱国,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四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灿军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已发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爱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爱国在有关单位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轮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赤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