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执字第004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熊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执字第00456-3号申请执行人熊平。被执行人徐红卫。被执行人周云霞。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鄂咸安执字第0045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红卫的鄂L×××××号奥迪牌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鄂咸安执字第00456-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徐红卫所有的鄂L×××××号奥迪牌轿车以评估价21万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熊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红卫所有的鄂LLV9**号奥迪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