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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嵘挪用资金罪,杨嵘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6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嵘,原系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业务员,家住芜湖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传唤到案,同月15日被慈溪���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昀,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嵘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杨嵘及其辩护人张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挪用资金事实2013年前后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杨嵘在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宁波市鄞州邱隘兴发纸箱厂支付的人民币13144元、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乐印刷有限公司支付的人民币26000元、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的人民币196000元、慈溪市风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的人民币17031.3元、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力拓纸箱厂支付的人民币120000元、宁波市北仑壮洲纸品有限公司支付的人民币40000元,合计人民币412175.3元的货款,未上交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而用于个人生活支出及赌博挥霍等。职务侵占事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杨嵘在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慈溪市正和包装有限公司所售货物有质量问题等事实,伪造公司领导王某的签名,多次骗得公司合计人民币92100余元。被告人杨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嵘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何某、戎某、章某、刁某、陈某、李某、刘某、杨某、曹飞龙的证言、劳动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和包装客诉处理报告单、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杨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嵘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部分用于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杨嵘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嵘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昀请求对被告人杨嵘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嵘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单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嵘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二、被告人杨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七万九千二百七十五元三角,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