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巨育霞与赵王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巨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赵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巨某某与赵某某系自由恋爱,2009年农历3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12月13日,巨某某生一女孩,取名赵某甲。2013年农历8月间,巨某某因家庭锁事与赵某某发生争执,虽后巨某某外出打工,二人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告巨某某与赵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女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虽因生活锁事发生矛盾,但未至感情破裂。故对原告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驳回碑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相军助理审判员 吴海文人民陪审员 杜务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谢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