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满昌岺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运集团黄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昌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运集团黄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满昌岺。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丰家园6-1-1102,现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黄路8号。法定代表人屠文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仁庆,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春利,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吉运集团黄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石港路汽车站西侧。法定代表人杨会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廷,吉运集团黄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玉明,吉运集团黄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昌岺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运集团黄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昌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昌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昌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李 夏人民陪审员 陈贵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