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管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闯亮申请执行马海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闯亮,马海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张闯亮,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马海棠,女,1955年8月26日出生,回族,无业,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海棠存款本金2226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