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乔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乔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思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乔某某、余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7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一、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某欠款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4‰计算,计息时间从2012年11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乔某某、余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乔某某、余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横民初字第00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文军审判员 陈晓玲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