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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亚力士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潮州市西湖瓶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力士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潮州市西湖瓶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702号原告:宁波亚力士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立平。委托代理人:方成林。被告:潮州市西湖瓶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亚力士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西湖瓶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亚力士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潮州市西湖瓶盖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亚力士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力士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原告宁波亚力士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