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62号原告张某某,男,193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被告夏某某,女,194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此款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佩瑶李瑞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