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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法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1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373号原���马某甲,女,回族,现年36岁,不识字,农民.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现年38岁,不识字,农民。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正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