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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殷宪设与李应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宪设,李应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殷宪设。被告李应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宪设诉被告李应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宪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宪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殷宪设负担。审判员  徐洛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