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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付某某、韦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韦某某,乙,王某丙,张某丁,周某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9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被告人韦某某。辩护人诸顺民,赵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自报周某乙。被告人王某丙。被告人张某丁。被告人周某丙。被告人自报崔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韦某某、周某乙、王某丙、张某丁、周某丙、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韦某某、周某乙、王某丙、张某丁、周某丙、崔某某及被告人韦某某的辩护人赵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上旬起,被告人付某某、韦某某、周某乙及张某丁(另案处理)结伙,在本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二八杠”赌场,设置麻将桌、麻将牌,供他人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王某丙、张某丁、周某丙、崔某某受雇在该赌场内从事洗牌、收窑花、配钱等活动,并获取报酬。2014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40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41,300元。被告人付某某、韦某某、王某丙、张某丁、周某丙、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韦某某、周某乙、王某丙、张某丁、周某丙、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某丁的供述,证人黄某、张某甲、杨某某、汪某某、何某甲、张某乙、邓某某、金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余某甲、刁某、涂某某、陈某甲、胡甲、胡某乙、孙某某、肖某、何某乙、晏某某、任某某、郭某、余某乙、卢某某、周某某、胡某丙、漆某某、赵某某、罗某某、侯某某、胡某丁、王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现场检查照片、扣押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前科的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韦某某、周某乙、王某丙、张某丁、周某丙、崔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某、韦某某、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丙、张某丁、周某丙、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韦某某、王某丙、张某丁、周某丙、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韦某某在主犯中相对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韦某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被告人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四、被告人王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五、被告人张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六、被告人周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七、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崔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八、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李 红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郝旭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