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后学与深圳市国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后学,深圳市国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刘后学。被告深圳市国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后学诉被告深圳市国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深圳市国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股权40万元或者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后学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深圳市国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股权40万元或者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二、将原告刘后学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晏 晟审���判员胡端平人民陪审员 李明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