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陈乃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江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倪建荣。上诉人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0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诉理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依法应当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恳请将本案移送至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在常熟市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苏州安贞秀服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