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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国栋与张桦、梁谊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栋,张桦,梁谊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朱国栋。被告张桦。被告梁谊远。原告朱国栋诉被告张桦、梁谊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国栋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原告朱国栋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朱国栋525元,余款1045元由原告朱国栋负担。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