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国栋与张桦、梁谊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栋,张桦,梁谊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朱国栋。被告张桦。被告梁谊远。原告朱国栋诉被告张桦、梁谊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国栋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原告朱国栋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朱国栋525元,余款1045元由原告朱国栋负担。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