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一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安徽青禾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吕国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青禾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吕国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1910号原告:安徽青禾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范岗乡肖巷村月亮山场。法定代表人:陈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本利、黄如杰,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国兵。委托代理人:王峰,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青禾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国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青禾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青禾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青禾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向军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晴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