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保国、许文忠与许文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国,许文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孙保国。委托代理人鲍普扬、陈启瑞,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忠。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负责人魏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国诉被告许文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保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文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国撤回对被告许文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孙保国负担。审判员 夏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