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海瑛与陈招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瑛,陈招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902号原告:周海瑛。委托代理人:汪斌(曾用名汪滨)。被告:陈招素。委托代理人:林咸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瑛与被告陈招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瑛撤回对被告陈招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1元,由原告周海瑛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