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74号原告米某某,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恕代理审判员 蔺志慧代理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