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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74号原告米某某,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恕代理审判员  蔺志慧代理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芬 更多数据: